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规章制度
国际关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5日 11:05编辑:来源:点击:(7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在《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适用于在国际关系学院就读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处分
第一节 学院纪律处分的原则与种类
第三条 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院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从轻处分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四)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五)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或违纪群体为首者;
(六)已经受过处分者;
(七)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节 学生日常行为违纪处分
第八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危害社会或学校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擅自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其他宣传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策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策划、组织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对触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还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未给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未达到刑事处罚者,除如数偿还财物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涉案物品价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累计价值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作案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以作案共犯论。
(八)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计算,按以上款项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100至500元(含500元)的,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3、损坏文物、古木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刺激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或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打架者,动手打人未致人受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人受伤,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他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而又犯此款项者加重处分。
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应该负担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并向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不遵守其他有关规定及品行不端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侮辱、谩骂或威胁、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为达到贷款目的,伪造、涂改各种证明文件或资料者,除取消其贷款资格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凡为达到出国目的,在申请自费留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伪造导师签名寄发推荐信;
(2)私刻公章;
(3)涂改、伪造成绩单;
(4)伪造各类证书、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除给予校纪处分外,学校不再办理其成绩单等有关手续;对通过上述手段获得国外大学奖学金者,学校建议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出国护照;已出国留学者,学校将通知其所在学校。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授学位、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在公共场合行为不检点,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地区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学校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吵闹影响他人休息,打架、肇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贩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禁止学生赌博,违反者,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内用麻将、扑克及其它任何方式或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物、赌场或赌资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破坏环境卫生,损坏公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摘折花木,除照价赔偿外,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秩序,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会场、食堂等)乱扔杂物脏物,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五)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网页或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往他人身上或画像上涂抹污秽物,用下流语言或动作损害他人人格和人身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对损害大学生形象、损害社会公德,破坏他人家庭婚姻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一)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害大学生形象、损害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传播淫秽、黄色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营利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使用各种黑客软件和电子邮件攻击程序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各种手段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网络、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等行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盗用他人账户操作计算机及网络,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节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本考试违纪处分规定适用于学校组织的采取各种不同方式进行的期中、期末考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缓考考试、补考考试、专项水平考试以及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社会考试、国家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并经认定为考试违纪者,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并经认定为考试作弊者,学校可以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采用学期论文考试(含调研报告、读书报告)等考场外考试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考生论文抄袭他人作品,符合以下情况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可以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论文使用他人在书籍、报刊杂志、网络上正式发表的作品原文,任何位置一次性连续引用超过150字/词但未加注明者;
(二)即使注明原文出处,但使用他人原文超过考生所作论文篇幅三分之一者;
(三)论文中部分相对独立的段落的主要观点、论述方法、层次、使用的主要概念、语词、数据与他人论文一致,仅在语言表达上作了简单调整者;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有抄袭他人成果、伪造数据、请人代写等行为者,经调查核实,按作弊处理,论文无论是否经过答辩均按不通过计,给予记过处分,延期答辩一年;情节严重者,论文按不通过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抄袭的认定方法与第二十三条相同。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附加处理:
(一)考试违纪者,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记,按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和以后的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补考,补考及格者,方可毕业。
(二)考试作弊者,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记,注明“作弊”;按作弊情节及认错态度和以后表现,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给予补考,补考及格者,准予毕业,不授予学位。
(三)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毕业考试时违纪,处以记过处分,先以结业处理,一年后学生可申请补考,经批准后回校补考,补考合格,准予毕业,不授予学位;考试作弊,处以记过处分,不得补考,以结业处理。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学校相关单位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二)调查笔录须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由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三)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部门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五)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权限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系查证、审理,经系务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报继续教育部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所在系查证、审理,经系务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管辖范围报继续教育部审批。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查证,经系务会讨论,根据管辖范围商继续教育部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决定。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五)后勤服务中心、图书馆、保卫处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所在系和继续教育部(复印件),由学生所在系(处)按上述规定处理。
(六)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有关职能部门、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也可送保卫处调查。有关职能部门、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所在系及继续教育部(复印件),由学生所在系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学校处分学生将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2、认定的违反规定的事实;
3、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4、做出的处分决定;
5、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二)对学生做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一式三份。决定书经学生签字后,一份由有关系保存,一份由学校其它相关部门保存,一份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学生拒绝签字的,由系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由系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的,同样有效。
(三)各种处分的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除错案纠正外,一律不得撤销。对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毕业前由原做出处分单位出具该学生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鉴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至毕业时为止。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做出鉴定,根据管辖范围报继续教育部审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按期终止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终止,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留校察看时间,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可延长三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六)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上报主管部备案的同时,抄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受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学生的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决定受理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