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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5日 10:06编辑:来源:点击:(11)
学生按照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修读的课程成绩是反映学生学业水平和学籍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任课教师、各开课系和继续教育部在成绩评定、记载、汇总、输出等环节,都必须以严肃、认真、细致的态度,严格遵守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做好学生成绩的管理工作。为做好学生成绩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必须获得学籍并经注册方可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修读课程。
第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学习(经批准免修课程除外),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并取得成绩。考核成绩载入个人成绩档案。
第三条 考核采取卷面笔试、口试、课程论文等形式,以开卷或闭卷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教师应在开课之初将考试方式通告学生,并向学生公布各项成绩所占比例。阅卷时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五条 考试成绩一律使用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上为及格。
第六条 课程的总评成绩可按期末考试成绩评定,也可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必须提供原始依据)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含),不得高于60%(含)。期末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40%(含),不得高于80%(含)。学生出勤情况所占比例可为10-15%。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设定并经教研室主任批准。经批准后的比例应以书面形式报教研室备案。
第七条 毕业论文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八条 有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方可参加考试。至期末尚未交齐作业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情节严重者按作弊处理。
第九条 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评定,按照《国际关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免修课程的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凡考试不及格课程须参加补考,经补考及格者,其补考一律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及格”字样。
第十一条 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协同作弊者、旷考者,其成绩按零分计,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同时取消其补考资格。视其表现,可安排其参加毕业补考。
毕业班的期末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协同作弊者、旷考者,其成绩按零分计,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同时取消其补考资格,不得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二条 在考试中,凡有缺考、旷考,及期末考试不及格者,由所在系在下学期开学四周内组织学生补考,根据其补考成绩,决定学生升、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最晚在考试前三天向系负责人申请缓考,经系主任批准后,报继续教育部备案。考试结束后递交的所有证明均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学生申请缓考事宜按照《国际关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申请缓考规定》有关缓考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对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向继续教育部提出复查申请,由继续教育部商开课系进行复查。申请期限为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超过申请期,继续教育部不再受理。复查成绩时效和范围为当前一学期所有科目成绩。
第十五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的,应由教师所在系主管领导同意,在试卷和《国际关系学院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更正。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校历规定截止时间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两周内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评定试卷结束后填写《国际关系学院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并签字。一份装入试卷袋,一份报任课教师所在系、部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各系、部办公室应严格管理《国际关系学院学生成绩登记表》,不得遗失、涂改。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各系、部办公室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学生成绩。
第二十条 本规定在《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适用于在国际关系学院就读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未竟事宜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